为了确保正确报销,维护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权益,昨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票据丢失毁损医药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发布的《通知》指出: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医保票据,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请报销。
如参保人员医保票据丢失、毁损,应当到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办理票据丢失的相关证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票据存根联(黑联)的复印件两份,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定点医疗机构还应一并提供处方底联复印件、收费明细清单、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加盖“医保专用章”。
据悉,参保人员丢失、毁损医保票据的,申请报销的时效为2年,自医药费发生之日计算。丢失、损毁医保票据的参保人员应尽快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并及时申请办理医药费报销。医药费的报销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本人)到所属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填报《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票据丢失毁损补支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参保人员申报的医药费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按照规定应及时予以支付。
新参保人员参保首月住院费个人先垫
昨天,市社保中心明确表示,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参保首月住院的,不开《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通过本人单位向所属社保分中心申报结算。
对整体新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在参保当月之前已经住院,参保后仍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应将参保当月之前的费用结清,并将参保前后的医疗费用票据及费用的汇总明细清单分开,参保后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具体办法与其他参保人员相同)。参保人员在领到《医疗保险证》、《医保专用卡》之前,需住院就医的,仍须到本人单位所属社保分中心开具《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住院治疗的结算期一次最长为90天。不足90天的按实际天数结算;超过90天,应办理一次出院手续,从第91天起,即视为第二次住院,参保人员须按第二次住院有关规定重新办理住院手续。
参保人员住院个人需负担的费用包括:起付标准以下的金额;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个人负担自负比例的金额;个人增负部分的金额;自费部分的金额;拒付金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申报结算的,其拒付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个人办理申报全额垫付住院费用结算的,其拒付金额由个人负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应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金额;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