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省审计厅组织有关市审计局对11个市及所属44个县(市、区)2005年至2006年的排污费征收、解缴以及环保专项资金投入、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资金总额219034.77万元,查出应征未征排污费、截留欠缴排污费、违规安排和挪用环保资金等违规金额51954.1万元。省审计厅就此向省政府上报了审计综合报告,省领导高度重视并多次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落实整改,加强对环保资金征缴使用的管理。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先后下发《关于切实纠正排污费挤占挪用欠缴问题 加强环保资金管理的紧急通知》(鲁财建[2007]83号)、《关于对排污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鲁财建[2008]22号),要求各市财政局和环保局按照审计意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在全省组织开展排污费收缴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切实加强对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今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费征缴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4号),强调要严格按规定征收排污费,坚决杜绝协议收费、定额收费和截留挪用、擅自减免、拖欠以及以征代罚、以罚代征等违规问题;严格按规定征缴和使用排污费,严禁擅自设立排污费收入过渡账户,并将排污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同时要求,根据财力状况和环保机构工作需要,将环保机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有关业务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从源头上杜绝挤占、挪用排污费现象发生,保证排污费主要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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